索引號: | sjj-2020-00012 | 發布機構: | 師市審計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無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關鍵詞: | 審計、處罰 |
對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處罰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職權名稱 | 對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處罰 |
職權依據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