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49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的處罰
(三十一)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許可條件取水的處罰。應根據水行政處罰立案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取證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搜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 陳述、申辯。3.審查階段: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擬做出的處罰決定以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的,應依法組織。5.決定階段: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標的,以及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送達。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水文水資源監測科 |
實施對象 | 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06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02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