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55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拒不繳納、逾期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三十七)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拒不繳納、逾期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一倍的罰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二倍的罰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根據工作職責對日常監督、遙感監管等發現的、群眾舉報的以及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進行初步調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2.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對于水土保持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在事后難以執行及特殊情況下應當當場收繳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3.審查階段: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如主要證據不足時,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階段: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并制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水土保持科 |
實施對象 | 公民、法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21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21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