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60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損毀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打井、挖筑魚塘,采石等影響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員操作操作涵閘閘門、干擾河道管理正常進行的處罰
(四十二)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損毀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打井、挖筑魚塘,采石等影響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員操作操作涵閘閘門、干擾河道管理正常進行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1.《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査責任:按照水利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審查的意見,將符全審查條件的報告提請規設中心組織審查。3.決定責任:根據規設中心提出的審查意見,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并將不予許可的理由書面告知相關單位。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按程序進行批復,按規定報備案,信息公開。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6.其他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積極履行相應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建設與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水文水資源監測科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04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02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