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61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未經同意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強行拆除
(四十三)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未經同意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強行拆除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補辦有關手續;無法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責任事項 | 1.催告階段:對當事人逾期不拆除行洪障礙物的,制作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履行義務。 2.決定階段: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送達當事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3.執行階段: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水文水資源監測科 |
實施對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建設與管理科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14日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23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2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