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63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的查封、扣押
(四十五)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的查封、扣押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 ||
責任事項 | 1.催告階段:制作催告書,告知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2.決定階段: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代履行。制作代履行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載明代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相關事項等。 3.執行階段: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水土保持科 |
實施對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14日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21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0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