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65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嚴重影響防洪,且擅自或未按審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強行拆除
(四十七)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嚴重影響防洪,且擅自或未按審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強行拆除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
責任事項 | 1.催告階段:制作催告書,告知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2.決定階段: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代履行。制作代履行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載明代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相關事項等。 3.執行階段: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信息化科 |
實施對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14 | 承諾時限 | 7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23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2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