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67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
(四十九)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 | ||
權力類別 | 行政征收 |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凡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 | ||
責任事項 | 1.公示告知階段:公示告知繳納義務人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金額計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繳水土保持補償費條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2.征收階段:根據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方式和征收標準,對生產建設項目和生產建設活動的計征方式(面積或者產量)、標準進行核定,并書面通知繳納義務人。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后,由實施機關出具合法票據。 3.事后監管階段: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督促未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繳納義務人盡快補繳,加強對繳納義務人履行繳費義務的日常監管。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水土保持科 |
實施對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廠礦、水利、道路等0.3元/m2,經營性房地產項目1.5/m2。 |
法定時限 | 20日 | 承諾時限 | 14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21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0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