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68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水利工程驗收
(五十) | |||
權力事項名稱 | 水利工程驗收 | ||
權力類別 | 其他職權 | ||
實施依據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2000年1月30人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第二款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第三條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第三條 第三款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第十條 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第三款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 ||
責任事項 | 1.申報階段:各項目法人提交內水利工程驗收申請報告,一次性告知補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建設與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事業單位、企業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質量安全科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20 | 承諾時限 | 15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06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04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