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078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河流或河道內對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
(六十) | |||
權力事項名稱 | 河流或河道內對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階段: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3.審查階段: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4.告知階段: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5.決定階段: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7.執行階段:敦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水政監察科 |
實施對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建設與管理科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06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04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