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2-2020-00119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辦法》解讀
為了加強和規范水文監測資料匯交工作,促進資料利用,充分發揮水文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水利部制定了《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經2020年9月8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51號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臺背景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水文監測資料是水文工作的重要成果,具有長期性、連續性、流域性、全局性等特點,是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建設與管理,以及能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農業、交通等經濟社會活動不可缺少的基礎技術資料。
目前,全國水文系統建立了各類水文測站12.1萬處,但主要通過2萬余處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監測資料的整編工作形成年鑒資料,匯交資料的范圍不夠。同時,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水文監測資料尚未全面開展匯交,影響了資料整體效益的發揮。此外,由于缺乏統一的匯交流程和數據格式等要求,水文監測資料匯交工作還不夠規范,影響了水文監測資料的完整性、權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對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建立健全水文監測資料匯交制度,有利于拓寬資料收集范圍,延長資料系列,提升水文工作服務能力,實現水文監測資料規范化管理,更好為水利工作提供有力支撐,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文服務。制定《辦法》,作為水文條例的配套規章,進一步細化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的范圍和程序,十分必要。
二、重點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匯交資料的單位。從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單位,以及其他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匯交水文監測資料,具體而言,既包括水利系統、水文機構的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也包括其他行業和領域從事水文要素監測的單位。
(二)匯交資料的范圍。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資料;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區界斷面、生態流量控制斷面、干支流控制斷面等重要斷面的水文監測資料;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的水文監測資料,以及其他區域有關地下水的水文監測資料;水庫、引調水工程、水電站、灌區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資料;城市防洪排澇、中小河流、山洪災害易發區及土壤墑情的水文監測資料;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資料,水文調查、水資源評價資料,水文應急監測資料。
(三)匯交資料的程序、方式、期限、技術要求。水文監測資料按照資料管理權限逐級向有關水文機構匯交,方便匯交單位和匯交資料核驗。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資料、其他水文監測資料、部門間有協議的水文監測資料,有相應的匯交程序。考慮到水文監測要素的多樣性和差異性,為便于匯交管理,明確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單位名錄。為推進水文監測資料自動化信息化管理,優先通過匯交管理平臺,采用電子介質方式匯交。主要按月或者按年度兩種期限匯交。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四)匯交資料的使用。為充分發揮水文監測資料的作用,明確水文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對水文監測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監測成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公布匯交資料目錄。單位和個人可按照資料管理權限向有關水文機構申請使用有關水文監測資料。
下一步,水利部將做好《辦法》宣傳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規范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加快國家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平臺建設,做好水文服務,為水利工作提供基礎支撐,更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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