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4-2020-00006 | 發布機構: | 商務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師市商務局關于限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的審批行政許可權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限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審批 | ||
權力類別 | 行政審批 | ||
實施依據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 第五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六條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 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材料(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 ||
責任事項 | 1.公示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限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2、受理責任: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限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限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審查責任:自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 ||
實施主體 | 師市商務局 | 承辦機構 | 貿易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 | 辦理情況 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日 | 承諾時限 | 3日 |
咨詢電話 | 6359052 | 投訴電話 | 12312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