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4-2020-00027 | 發布機構: | 商務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 | ||
權力類別 | 其他權力 | ||
實施依據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令第9號公布 根據2016年8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已備案的發卡企業予以編號,并在商務部和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審查是否屬于本單位辦理,并提供《備案表》一式三份,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不屬于本單位辦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事項。 2、審核、審批責任:3個工作日內,全面審核申請材料。不予備案,出具《不予備案決定書》;予以備案的,出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企業備案回執單》。 3、送達責任:1個工作日內送達。 4、公示責任:向社會公布。 5、事后監管責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監管。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商務局 | 承辦機構 | 貿易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日 | 承諾時限 | 3日 |
咨詢電話 | 6359052 | 投訴電話 | 12312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