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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00024-2022-00036 發布機構: 商務局
生成日期: 2022-09-14 廢止日期:
文 號: 主題分類: 權責清單
關鍵詞: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執法類型執法名稱實施依據行政主體
1行政處罰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未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的處罰【規章】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修正)第三十八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2行政處罰對零售商向供應商違規收費、違規促銷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部門規章】《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商務部2006年第17號令)                                                                                  第二十三條: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3行政處罰對市場經營者未履行提供交易場所、設施、服務,建立健全并合理公示業務規則與規章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加強資金監管,完善信息發布制度,保證信息完整安全等方面義務或者違法侵占挪用資金、發布虛假信息、篡改、銷毀相關信息資料等行為的處理【部門規章】《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第十七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采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2-3]
第二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4行政處罰對發卡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處罰【規章】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修正)
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5行政處罰對發卡企業違反預收資金管理要求等的處罰【規章】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修正)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二十五條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第二十七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第三十一條 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6行政處罰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售卡企業的處罰【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修正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7行政處罰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罰【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公布,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 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 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8行政處罰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部門規章】《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8號)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9行政處罰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部門規章】《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
第七條: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產品的收購登記信息,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和后配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情況。
第十五條: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市場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0行政處罰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部門規章】《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公布,2015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1行政處罰對生活必需品銷售和儲運單位及其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理【部門規章】《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商務部2011年第4號)                                                                   第三十八條:生活必需品銷售和儲運單位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異常波動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監測資料的;
 (三)購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組織貨源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絕服從商務主管部門調遣的;
 (六)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及監督檢查的。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2行政處罰對家庭服務機構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處理【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九條: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第三十二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3行政處罰對家庭服務機構未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處罰【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十條: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并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4行政處罰對家庭服務機構未履行信息報送義務的處罰【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十一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建立家庭服務業信息報送系統。家庭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信息,具體報送內容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5行政處罰對家庭服務機構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處罰【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十二條: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
 (四)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6行政處罰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訂立家庭服務合同或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行為的處罰【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十三條:從事家庭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機構或家庭服務員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服務合同。
第十四條:家庭服務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家庭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和家庭服務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技能培訓情況、聯系方式等信息;消費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務地點、內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五條:家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應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復印家庭服務合同,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7行政處罰對餐飲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部門規章】《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號)
第二十一條: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餐飲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依法不予公開。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8行政處罰對美容美發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理【部門規章】《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2004年第19號)                                                                                           第十八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美容美發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告。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19行政處罰對洗染業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部門規章】《洗染業管理辦法》(商務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 環境保護總局令2007年第5號)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20行政處罰對家電維修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部門規章】《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7號)
第九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列、夸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
 (二)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用戶產品損毀的事實;
 (三)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第十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21行政處罰對違法從事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處罰【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令第703號修正)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22行政處罰對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令第703號修正)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23行政處罰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規定未履行勞務人員培訓、管理職責的處罰【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第四十二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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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行政處罰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處罰【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第四十三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一)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四)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五)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
 (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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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行政處罰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第四十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未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將其對勞務人員的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合同未載明本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一)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四)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五)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
 (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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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行政處罰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處罰【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合同未載明本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一)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四)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五)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
 (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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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行政處罰對違反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13年第1號令)第十條 禁止經營者收購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走私或其他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購的。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銷售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一)喪失全部使用功能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條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銷售的。第七條 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產品的收購登記信息,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和后配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情況。第十五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市場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28行政處罰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等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公布,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正)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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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行政處罰拍賣企業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的處罰【規章】《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2015年10月28日修正)第四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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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行政處罰拍賣企業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處罰【規章】《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2015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并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委托人和買受人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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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行政處罰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處罰【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 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32行政處罰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的處罰【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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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行政處罰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處罰【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或者出售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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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行政處罰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處罰【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一師阿拉爾市商務局
35行政處罰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罰【部門規章】《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商務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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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行政強制對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令第703號修正)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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