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0-00021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企業注冊登記
權力事項名稱 |
企業注冊登記(師市轄區公司、非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師(市)轄區企業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縣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登記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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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第一款: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第三款: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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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公示責任:公示公司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申請材料目錄、申請示范文本等,并加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申請材料齊全,應當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決定責任:對當場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以及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4、核準責任: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5、告知責任: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 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送達責任:將決定10日送達申請人。 7、監管責任:加強對企業的監管;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登記注冊科(信用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公司、個體工商戶、分公司(開業、變更為10日);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開業、變更為20日);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開業、變更為15日);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開業、變更為30日); 企業注銷登記、股權出質、補照為當日。 | 承諾時限 | 公司、分公司(開業、變更為2日);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開業、變更為2日);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開業、變更為2日);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開業、變更為2日);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為當場辦結);企業注銷登記、股權出質、補照為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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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0997-6372022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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