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0-00028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食品生產許可
權力事項名稱 | 食品生產許可(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糖;餅干;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葉;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產品;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肉制品;飲料;酒類(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其他酒);方便食品;罐頭;調味品等31類)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據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辦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登記注冊科(信用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2022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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