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1-00030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廣告代言人違規發布廣告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廣告代言人違規發布廣告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9315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