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1-00076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2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合同欺詐行為進行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合同欺詐行為進行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第十條: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實施下列行為: (一)虛構標的、銷售渠道或者假稱包銷、回收產品,誘使他人簽訂合同; (二)虛構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三)編造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簽訂合同,獲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質量保證金等財物; (四)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獲取財物;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謀取非法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9315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