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1-00180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6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集貿市場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集貿市場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 集市主辦者應當做到:(四)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五)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六)集市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負責保管、維護和監督檢查,定期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公平秤是指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因商品量稱量結果發生的糾紛具有裁決作用的衡器。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做到:(二)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鉛簽封。(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計量偏差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結算值與實際值相符。不得估量計費。不具備計量條件并經交易當事人同意的除外。(五)現場交易時,應當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如有異議的,經營者應當重新操作計量過程和顯示量值。(六)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規定。 第十一條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沒收淘汰的計量器具,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集市主辦者營業執照。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計量器具,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給予現場處罰,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銷售商品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予現場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計量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20997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