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1-00289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或藥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或藥品經營企業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改變經營方式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或藥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或藥品經營企業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改變經營方式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布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第十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第十七條第一款: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 (二)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7315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