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1-00306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違法生產、銷售化妝品行為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法生產、銷售化妝品行為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第二十五條: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并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生產企業,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13號 自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警告的處罰,并可同時責令其限期改進: (一)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一項的行為者; (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患有《條例》第七條所列疾病之一,未調離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四)涂改《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六)涂改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準文號者; (七)拒絕衛生監督者。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并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 (一)經警告處罰,責令限期改進后仍無改進者; (二)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兩項以上行為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經營單位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第四十七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 (一)經停產處罰后,仍無改進,確不具備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者; (二)轉讓、偽造、倒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并可以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或進口化妝品批準文號: (一)生產企業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二)轉讓、偽造、倒賣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準文號者。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7315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