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1-00314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備案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對餐廚廢棄物未采取隔離、密閉、回收等措施的;(二)未亮證經營的;(三)未查驗供貨方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規定保存票據、相關憑證的;(四)未按規定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集貿市場、集中經營區的開辦者或者食品柜臺的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原料;對食品小作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小餐飲店、小食雜店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違反包裝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的包裝、標識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或者注銷備案卡。 明知從事前款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兩次受到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7315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