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1-00324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財物,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權力事項名稱 | 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財物,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禁止傳銷條例》 第十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責任事項 | 1.決定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本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并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行政處理決定。 2.執行責任: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對查封、扣押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3.事后監管責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作出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后應當及時填寫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執法監管一科、執法監管二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20177、420178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