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syj-2021-00430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解讀
為監督和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市場監管總局于近日制定公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責任制規定》)。這是市場監管領域第一部系統規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度的規章,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強化自我約束、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鮮明態度和堅強決心。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十九屆四中全會都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市場監管工作涉及面廣、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為有效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責任追究,倒逼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念好履職用權的“緊箍咒”。與此同時,當前行政執法責任的邊界不夠清晰,追責問責不力與泛化、簡單化的問題并存,導致一旦發生事故或者負面輿情,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被不當追責的情形時有發生。
制定《責任制規定》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監督和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的現實需要。市場監管總局對此高度重視,在深入學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文件的基礎上,對原工商、質檢、食藥監部門涉及執法責任制的規定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召開立法論證會和立法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精神書面征求了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規章草案提請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責任制規定》圍繞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結合、約束與激勵并重,強調有錯必糾、容糾并舉,失職追責、盡職免責。規章共25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界定職責。依法界定行政執法職責是正確履行職責和責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礎。近年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統一部署,按照“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的要求,在對執法職責進行全面梳理的基礎上,編制并公開了權責清單、服務指南、權力運行流程圖等。《責任制規定》對此進行了確認,并要求對照權責清單將本單位依法承擔的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責任到人,確保執法職責落到實處。
(二)嚴格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是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責任制規定》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構成要件、具體追責情形、追責方式等作出規定,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責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追責情形上,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梳理了18項具體追責情形;在責任追究方式上,主要包括誡勉、組織處理和處分,其中對于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并可以作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免予或者不予處分;在責任追究程序上,鑒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已有詳細規定,《責任制規定》予以轉致適用。此外,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與紀檢監察責任追究作出銜接性規定,進一步推進行紀銜接貫通,以強監督促強監管。
(三)明確盡職免責。盡職免責是責任追究規定的重要補充。《責任制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并參照各地出臺的有關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擔當作為的規定,結合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分別規定了兩類盡職免責情形,包括13項不應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和1類改革創新中的容錯情形,并嚴格限定了免責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鼓勵和保障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積極擔當作為。
(四)保障依法履職。《責任制規定》首先對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作出原則性規定,禁止違規干預執法活動。在此基礎上,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為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執法裝備、后勤保障等條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執法人員的健康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同時,在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單位對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開展調查時,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照有權機關、單位的要求,針對有關人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執法過錯等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有權機關、單位認定責任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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