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承辦機構 |
1 | 行政審批 | 審批師市轄區內的統計調查項目 | 《統計法》第十二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2 | 行政檢查 | 統計檢查權 | 《統計法》第三十三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3 | 行政檢查 | 對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方面的檢查 | 《統計法》第三十三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4 | 行政處罰 | 統計行政處罰權 | 《統計法》第四十二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5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或者妨礙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資料的、未按時提供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處罰 | 《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6 | 行政處罰 | 對農業普查對象的單位和經營戶拒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檢查的處罰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7 | 其他類 | 統計違法行為處分建議權 | 《統計法》第四十三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8 | 行政獎勵 | 對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在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統計調查、統計監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76號)第十條;《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第三十六條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第三十四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9 | 行政獎勵 | 對單位和個人在農業普查工作中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獎勵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10 | 行政獎勵 | 對經濟普查違法行為檢舉、監督的獎勵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七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
11 | 行政獎勵 | 對經濟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勵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四條 | 綜合科(法規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