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tjj-2024-00012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4-12-1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統計局行政執法目錄清單
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依據 | 責任主體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對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和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五)有其他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分和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二)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
2 | 對拒絕或者妨礙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資料的、未按時提供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修改) 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
3 | 對農業普查對象的單位和經營戶拒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執法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
4 | 對統計違法行為處分建議權 | 其他行政權力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修改) 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公職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向監察機關移送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
5 | 對統計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三十六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
6 | 對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方面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三十六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統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