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tjj-2020-00029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0-04-0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關鍵詞: |
國家統計局關于修改《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決定(國家統計局令第28號)
國家統計局令
第28號
《國家統計局關于修改〈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14日國家統計局第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寧吉喆 2019年11月21日
國家統計局關于修改《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的決定
國家統計局決定對《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八條。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出示國家統計局統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告知檢查對象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未出示統計執法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三、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者執法檢查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的條件,對擬立案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所屬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立案查處。”
四、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統計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錯誤的,應當責成執法檢查組或者執法檢查人員及時補充或者重新調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