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tw-2020-00018 | 發布機構: | 共青團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8-2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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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團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通知
共青團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通知
共青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群團處,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團工委,中央金融團工委,中央企業團工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委: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是增強“四個意識”、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體現。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進一步提高團內請示報告工作質量,團中央書記處會議研究并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各省級團委及兵團團委領導班子要按照《條例》要求,切實擔負起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的主體責任,全面、如實、準確地向團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主要負責同志是向團中央請示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重要請示報告要親自研究部署、審定把關;分管負責同志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分管領域的請示報告工作具體負責;辦公室承擔統籌協調、跟蹤督辦、審核把關的直接責任,是向團中央報送請示報告的直接責任部門和統一出口。
各省級團委及兵團團委要按照《條例》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和自身實際,定期梳理需向團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列出請示報告事項清單,逐項明確責任部門、任務要求和完成時限,并抓好貫徹落實。要將執行《條例》的情況納入日常監督范圍,層層壓實責任,指導、督促本地區本系統各級團組織嚴格執行。
各省級團委及兵團團委貫徹落實的階段性情況請于2021年1月31日前報送團中央辦公廳。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其他重大問題、重要情況時,應及時向團中央辦公廳報告。
團中央辦公廳將嚴格履行請示報告審查、督查職責,建立錯情臺賬。對于向團中央請示報告主體不適當、內容不準確、程序不規范、方式不合理等問題,采取書面反饋、電話提醒、當面約談、考評通報等方式進行糾正;對不履行請示報告責任,請示報告不及時、不真實,弄虛作假、欺瞞糊弄等情形,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
聯系人:劉翔 王天甲
電話:010—85212302 85212360 67013305(傳真)
共青團中央
2020年10月23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團的領導,嚴明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推進從嚴治團,規范團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等團內規章,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共青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擺在首位,把做好請示報告工作作為共青團自覺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證,作為確保全團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的重要保證,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 堅持從嚴治團。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請示報告工作要全面如實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力倡短、實、新文風。
(三) 堅持規范有序。嚴格按照規定的主體、范圍、程序、方式和時限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更高層級團組織請示報告。
第三條請示報告工作一般應當以組織名義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團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名義代表團組織請示報告。各地各級團組織承擔團內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團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團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團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做好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地方團委辦公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團組織請示報告的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共青團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章團中央向黨中央請示報告事項
第四條在共青團工作中,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團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團中央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第五條團中央應當向黨中央請示下列事項:
(一) 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 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項、重大體制變動、重大項目推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獎勵、重大違紀違法情況處理等;
(三) 召開團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全委會,全國青聯全委會,全國學聯代表大會,少先隊全國代表大會等重大會議有關事宜;
(四) 團中央委員會、常委會、書記處組成,屆中增補常委、委員、候補委員;全國青聯委員、常委、主席班子組成,屆中增補常委、委員,主席、副主席變更;
(五) 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會議、活動,發表講話、致辭,發賀信、回信、作出寄語,以團中央名義舉辦論壇、節慶、展會等重大活動有關事宜;
(六) 共青團、全國學聯、少先隊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全國青聯全委會報告,共青團、全國青聯、全國學聯、少先隊等組織章程修改、中長期規劃等重要文件有關事宜;
(七) 重大活動、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口徑,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全局性問題和不易把握的問題;
(八) 出臺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黨中央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九) 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十)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十一)共青團工作中需要黨中央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十二)調整中央文件、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范圍,使用中央領導同志未公開的講話、音像資料等;
(十三)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團中央應當向黨中央報告下列事項:
(一) 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統籌推進共青團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要情況;
(二) 黨中央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中央領導同志指示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
(三) 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重要情況;
(四) 共青團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 重要改革、重要規劃、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 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七) 共青團工作、青少年群體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八) 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圍推廣價值的重大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九) 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團中央應當向黨中央報備下列事項:
(一) 重要團內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
(二) 書記處同志分工;
(三) 根據規定須報備的干部人事事項;
(四) 書記處主要負責同志離京出差、出訪;
(五) 其他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下級團組織向上級團組織請示報告事項
第八條團組織既要按規定向本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也要按規定向上級團組織請示報告。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一方請示報告,同時抄送另一方。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送。
第九條團組織應當向上級團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上級團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 需要上級團組織授權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體制變動、重大項目推進、重大機構調整、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違紀違法情況處理等;
(三) 召開本級團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全委會,青聯全委會、常委會,學聯代表大會,少先隊代表大會等會議相關事宜;本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全委會的報告,青聯全委會、學聯代表大會、少先隊代表大會的報告等文件;本級團的委員會、常委會、領導班子組成,屆中增補常委、委員、候補委員,本級青聯委員、常委、主席班子組成,本級學聯主席團、委員會組成,本級少工委領導機構組成等人事事宜;
(四) 以上級團組織名義舉辦的會議、活動有關事宜,邀請上級團組織有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活動,發表講話、致辭等有關事宜;
(五) 跨區域、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團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六) 涉及共青團形象的重要活動宣傳報道口徑,以及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相關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不易把握的問題;
(七) 調整上級團組織文件、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范圍,使用上級團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音像資料等;
(八) 重大決策時因對上級團組織有關政策精神認識理解不同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第十條團組織應當向上級團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 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批示,推進本級共青團改革發展的情況;
(二) 上級團組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上級團組織負責同志指示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
(三) 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包括召開班子民主生活會、接受巡視巡查及整改、發現重大違紀違法等情況;
(四) 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 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 所聯系或所在地區團員青年群體的思想和訴求;
(七) 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中具有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八) 共青團工作、青少年群體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第十一條團組織應當向上級團組織報備下列事項:
(一)重要團內文件;
(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 根據規定須報備的干部人事事項;
(四) 主要負責同志離開工作地出差、出訪,參加脫產培訓等長期離崗情況。
第十二條團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請示報告事項范圍和內容,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請示報告事項清單。
第四章團組織請示報告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條團組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一般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或者傳批審定,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或者作出。必要時應當事先報黨組織分管負責同志同意。
第十四條請示重大事項必須事前請示。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職盡責,并及時進行后續請示報告。
定期報告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專題報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學習貫徹上級團組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專題報告應當注重反映落實見效情況,不得一味求快。對上級團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報告。突發性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并根據事件發展處置情況做好續報工作。
第十五條提出請示應當闡明請求事項及相關理由。報送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對下級團組織請示的重大事項,受理團組織如需以其名義再向上級團組織請示的,應當審慎研究并負責任地提出處理建議,不得只將原文轉請示上級團組織。
第十六條上級團組織對受理的緊急請示事項應當盡快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應當主動向下級團組織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報告應當具有實質性內容和參考價值,有助于上級團組織了解情況、科學決策,力戒空洞無物、評功擺好、搞形式主義。報告應當簡明扼要、文風質樸,不能含糊其辭、語焉不詳,決不能不經核實查證就直接上報。呈報團中央的報告一般在3000字以內,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附件反映。
第十八條上級團組織應當加強對報告的綜合分析利用。對于有推廣價值的典型經驗做法,可以通過適當形式進行宣傳;對于共性問題,應當予以重視并研究解決;對于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推動改進工作。
第十九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適宜簡便進行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對于情況緊急或者重大事項處理尚處于初步醞釀階段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先行請示報告,后續再以書面方式補充請示報告。
第二十條書面報告視情采用正式報告、信息、簡報等方式。信息側重于報告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現象和情況等,應當做到及時高效、權威準確。簡報側重于報告某方面工作簡要情況。
第二十一條堅持“一事不二報”,一般不得就同一內容使用多種方式重復報告。上級團組織明確要求正式報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二十二條團組織可以利用電話、文件、傳真、電報、網絡等載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涉密事項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基層團組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可以更加靈活便捷、突出實效。
第二十三條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情形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五章監督與問責
第二十四條團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向上級團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團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團的重要內容,對下級團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糾錯機制,對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中出現的主體不適當、內容不準確、程序不規范、方式不合理等問題,上級團組織應當會同報送團組織的本級黨組織及時提醒糾正。
第二十七條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團組織和團員、團的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 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擅自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事項,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
(二) 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重視不部署,工作開展不力的;
(三) 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
(四) 缺乏責任擔當,推諉塞責、上交矛盾、消極作為的;
(五) 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請示報告內容不實、信息不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工作要求,不按規定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是黨中央關于請示報告工作的精神在共青團組織、工作領域的具體貫徹,所涉及的具有通用性質的基本概念、基本規范、基本要求均以《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界定為標準。
第二十九條團的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干部應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有關規定向本級黨組織、所屬黨組織進行請示報告。
第三十條團員應按照團章要求,主動向團組織請示、報告重要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團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團組織、團干部和團員,應按照軍隊內相關要求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團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關制度,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共青團中央請示和報告工作規定》(中青辦發〔2014〕17號)同時廢止。
文件解讀:關于《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