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執法 主體 | 執法事項 | 管轄范圍 | 執法依據 |
1 | 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對不履行軍人優待義務的處罰 | 師市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2011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訂,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 | 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對不履行安置義務單位的處罰 | 師市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td> |
3 | 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對冒領、騙取烈士褒揚金行為的處罰 | 師市 | 《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7月國務院令601號公布,2019年3月第一次修訂,2019年8月1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九條:“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出具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