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tyjrswj-2021-00046 | 發布機構: | 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16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師市退役軍人局發〔2021〕7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關鍵詞: | 退役軍人 幫扶 |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師市退役軍人局發〔2021〕7號
各單位:
《第一師阿拉爾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實施辦法(試行)》經師市2021年第8次行政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文件要求執行。
師市退役軍人事務
師市民政局
師市財政局
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師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8月6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勢下做好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服務保障的重要內容,對服務軍地改革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體現社會尊崇優待具有重要意義。為切實做好第一師阿拉爾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以下簡稱幫扶援助)工作,根據《關于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兵退役軍人局發〔2019〕18號)和《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0〕1號)文件精神,結合師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立足濟難解困,對因軍事職業特殊性造成重殘重病、長期失業或遭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等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軍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難、求實效的要求,給予及時幫扶援助。
第三條 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體現尊崇優待,充分體現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犧牲貢獻,對其面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礎上,給予臨時性、過渡性的幫扶援助。
第二章 幫扶援助對象
第四條 幫扶援助對象是指具有第一師阿拉爾市戶籍,已采集信息并審核通過入庫,且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退役軍人(是指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和士兵)、“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一般指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原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或因重病、大災、意外傷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第三章 幫扶援助情形
第五條 按照“普惠加優待” 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三屬”在充分享受社會救助政策的同時,對因以下五種情形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據困難程度和現實表現,可以按規定申請幫扶援助。
(一)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退役軍人、“三屬”等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第四章 幫扶援助責任主體
第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幫扶援助對象,應當根據幫扶援助標準和對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幫扶援助。幫扶援助標準根據幫扶援助對象的困難情形和程度、第一師阿拉爾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救助保障水平進行制定并及時調整。
(一)生活幫扶
由師市民政局牽頭,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配合,對基本生活存在常年困難的擬幫扶對象家庭,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幫盡幫”;對享受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狀況時,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和優待金不計入低保口徑家庭收入;對遭遇突發意外事件、人身意外傷害、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在獲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幫扶等資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及時給予臨時救助。
(二)醫療幫扶
由師市醫保局牽頭,師市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配合,將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范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住院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各類補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經計生醫療扶助、優撫醫療補助后的個人自付合規住院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分類按比例實施救助。
(三)住房幫扶
1.由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配合,對農村籍困難退役軍人,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全部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并優先安排,做到應改盡改。
2.由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師市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配合,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通過安排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方式進行保障,且在審查退役軍人是否符合購買當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經發辦和社事辦要開通“綠色通道”,即報即審即辦,做到應幫盡幫。
(四)其他幫扶
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牽頭,對生活遭遇突發變故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等其他特殊情況的情形給予一次性資金幫扶。
第七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幫扶援助。
(一)在本辦法實施前2年內或實施后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在本辦法實施前1年內或實施后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訪條例》有關規定,有組織煽動、串聯聚集、纏訪鬧訪、滯留滋事、網上惡意炒作或造謠、參加聚集上訪,不支持不配合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等行為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幫扶援助或拒不配合相關調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支撐證明資料的。
(四)因不當行為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給予幫扶援助的。
第五章 幫扶援助標準
第八條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幫扶情形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擬幫扶援助對象家庭人均收入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補差確定基本保障金。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退役軍人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等特殊困難人員,按照不低于低保標準20%的比例提高補助水平。
第九條 對符合住房幫扶情形,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優先考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且無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已享受單位集資建房、單位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改保障政策的除外),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各單位經發辦和社事辦要開通“綠色通道”,即報即審即辦,做到應幫盡幫。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幫扶情形的,專款專用,社會化發放臨時性、一次性幫扶資金。
(一)幫扶援助對象因醫治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賠付、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援助資金后,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當年家庭收入總和60%、50%的,最高分別給子一次性幫扶援助金3000元、2000元。
(二)幫扶援助對象因長期失業或下崗時間超過一年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最高給予一次性幫扶援助金1000元。
(三)重點優撫對象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賠付、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援助資金后,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當年家庭收入總和60%、50%的,最高分別給予一次性幫扶援助金3000元、2000元。
(四)因自然災害、火災及其它突發性、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幫扶援助對象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最高給予一次性幫扶援助金2000元。
(五)因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賠付責任人及第三方無賠付能力的,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超過當年家庭收入總和,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高給予一次性幫扶援助金1500元。
(六)幫扶援助對象家庭配偶、子女因特殊原因發生變故,或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最高給予一次性幫扶援助金800元。
第六章 幫扶援助程序
第十一條 幫扶援助工作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連隊(村、社區)初審、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審核、師市級審批的程序辦理,做到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個人申請。由符合條件的對象本人書面向所在連隊(村、社區)黨支部提出申請。本人因行動不便、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其監護人、家屬所在連隊(村、社區)可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按規定如實提交相關資料。經連隊(村、社區)初審合格后交由各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
書面申請要如實反映住址、戶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員就業就學情況、家庭收入狀況及家庭貧困的原因,并對反映情況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同時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留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重大支出證明(如住院結算原始發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報銷結算單等)和其他證明材料,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存在困難的,由各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服務站調查提取。
(二)主動發現受理。各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服務站要及時核查轄區退役軍人、“三屬”遭遇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各種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及個人提出幫扶援助申請。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幫扶援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幫扶援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幫扶援助并及時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由各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服務站進行初審(由民政、醫保、社保、殘聯等相關部門聯審),初審采取入戶調查、核算收入、民主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各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服務站在初審和發放兩個環節上實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難原因、幫扶援助方式金額及舉報電話,公示時間7天。
申請經初審通過并進行張榜公示后,由各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服務站填寫《第一師阿拉爾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審批表》,同全部申報材料及評審、調查、公示結果一并報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
第十四條 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各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服務站上報的幫扶援助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以局務會的方式進行集中復審后簽署審批意見。
第十五條 為提高幫扶援助時效,幫扶援助資金由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直接發放至幫扶援助對象,對一些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應由所在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先行審批,并先行墊付資金及時援助。在急難情況緩和后,按規定在30個工作日內登記援助對象、援助事由、援助金額等信息并張榜公示,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對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在一個自然年內只幫扶援助一次。
第十七條 建立幫扶授助檔案兩級管理:各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服務站保存申請受理及審核審批相關資料、幫扶援助金發放名冊、統計報表等檔案資料;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保存申請審批表、幫扶援助金發放名冊、統計報表、申請書及其他證明等檔案材料。檔案保管期限為10年。
第七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八條 幫扶援助資金列入師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預算管理,幫扶援助資金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不得擴大開支范圍。
第十九條 師市財政、審計、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幫扶援助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條 幫扶援助應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采取虛報、 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幫扶援助的,經調查核實清楚后,由團鎮(鄉、街道辦,銀海中心)負責追回援助資金,三年內不予受理其幫扶援助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對在申請幫扶援助過程中無理取鬧、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三年內不予受理其幫扶援助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在受理、審核、審批、發放幫扶援助資金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辭退等行政處分,并責成工作人員追回援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受理幫扶援助申請過程中,不履行工作職責、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擠占、挪用、套取幫扶援助資金的;
(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