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05-2020-00039 | 發布機構: | 統一戰線工作部 |
生成日期: | 2025-01-02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對“三僑”考生身份的認定
權力事項名稱 | 對“三僑”考生身份的認定 | ||
權力類別 | 行政確認 |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正))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給予照顧,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升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6月4日國務院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0號)第二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親屬申請認定僑眷身份的,應當提供由公證機構出具的扶養證明。 |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凡參加高考的歸僑青年、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持《歸僑僑眷證》到師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 填寫《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臺灣籍考生登記表》,并由師市外事(僑務)辦公室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由師市外事(僑務)辦公室統一將《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臺灣籍考生登記表》報兵團(僑務)辦公室招生辦審核、確認、蓋章。對申請材料和申請人父母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意見進行審查。 3.決定階段:提出審查意見,根據審查意見作出考生身份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確認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出具書面身份證明,并送達申請人確認信息。 5.事后監管階段: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僑辦 | 承辦機構 | 統戰工作科 |
實施對象 | 師市轄區內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內部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3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20-3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9065 | 投訴電話 | 0997-635906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