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05-2021-00018 | 發布機構: | 統一戰線工作部 |
生成日期: | 2025-01-22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權力事項名稱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第六條: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于受理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后,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受理申請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第七條: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 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數量較多的省、自治區,可以由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華僑回國定居申請。 | ||
責任事項 | (1)申請:填寫申請表格(報告),遞交申請材料。 (2)受理:僑務辦公室受理人員,查看比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書》,以短信、移動終端等通知申請人網上補正材料。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齊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移動終端等通知申請人攜帶原件材料到現場辦理。自受理后第5個工作日完成。 (3)審查:僑務辦公室在19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意見。 (4)決定:僑務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決定. (5)送達:對批準申請的出具《辦結通知書》,對不批準申請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5個工作日完成。 | ||
實施主體 | 僑務辦公室 | 承辦機構 | 僑務辦公室 |
實施對象 | 歸國華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4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4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6359066 | 投訴電話 | 6359066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