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05-2020-00010 | 發布機構: | 統一戰線工作部 |
生成日期: | 2019-09-1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關鍵詞: |
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號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 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程序: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國家民委、公安部《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師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報告后,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來源:兵團統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