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gj-2020-00051 | 發布機構: | 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號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 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第三款: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
實施主體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承辦機構 | 文化科 |
實施對象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內 | 承諾時限 | 90日內 |
咨詢電話 | 0997-6372026 | 投訴電話 | 0997-6372026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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