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gj-2020-00061 | 發布機構: | 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藝術品經營單位存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禁止的經營行為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藝術品經營單位存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禁止的經營行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發布)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八條: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
實施主體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承辦機構 | 文化科 |
實施對象 | 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內 | 承諾時限 | 90日內 |
咨詢電話 | 0997-6372026 | 投訴電話 | 0997-6372026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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