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導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依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游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的; ?(二)未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的; ?(三)未更換導游身份標識的; ?(四)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旅游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七)在導游服務星級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七)項規定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導游執業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