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31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執業醫師注冊
權力事項名稱 | 執業醫師注冊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五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注冊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收到注冊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4.送達責任:審核合格的, 予以注冊,并發給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