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32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護士執業、變更、延續注冊
權力事項名稱 | 護士執業、變更、延續注冊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注冊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給衛生部統一印制的《護士執業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依法取得護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護士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監管。 6. 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