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33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權力事項名稱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施行。)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國務院令第374號)第八條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審核合格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按規定報國家局備案,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5 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3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