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37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放射診療許可
權力事項名稱 | 放射診療許可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19日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改。) 第四條: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 (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 ||
責任事項 | 1 受理責任:公示依法申請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提交的材料目錄;5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專業審查和現場監督檢查;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監督檢查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放射診療許可證》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醫療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3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