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38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權力事項名稱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2019年4月修訂)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根據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 ||
責任事項 | 1 受理責任:公示依法申請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5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專業審查和現場監督檢查;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監督檢查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許可證書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公共場所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日 | 承諾時限 | 2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