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39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權力事項名稱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第二十一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td> | ||
責任事項 | 1 受理責任:公示依法申請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5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組織3-9名專家和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的《計劃生育技術業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實地考察、核實,并對執業人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進行抽查考核,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3.決定責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根據評審結果、業務需求等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執業及批準執業項目的決定,對準予執業的單位進行注冊登記,頒發《計劃生育技術業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及副本,并在證書上載明獲準開展的項目。對不予許可的,將評審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法定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日 | 承諾時限 | 2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