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40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醫療廣告審查
權力事項名稱 | 醫療廣告審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衛生部令第26號)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 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 | ||
責任事項 | 1 受理責任:公示依法申請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提交的材料目錄;5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4發給《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備案責任:對已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和審查意見予以備案保存,保存時間自《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生效之日起至少兩年。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日 | 承諾時限 | 2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