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44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鄉村醫生執業許可
權力事項名稱 | 鄉村醫生執業許可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386號)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 ||
責任事項 | 1 受理責任:公示依法申請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5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論證,根據論證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管責任:按照鄉村醫生執業標準,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對鄉村醫生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醫政醫管科 |
實施對象 | 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