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64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機構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將經濟收入作為對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以及未建立臨床用血相關制度、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機構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將經濟收入作為對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以及未建立臨床用血相關制度、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2012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5號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的; (二)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發放和輸血核對制度的; (四)未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的; (七)將經濟收入作為對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的; (八)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 ||
責任事項 | 衛生健康委員會 1.立案階段:發現違法行為,下發《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予以審查,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依法收集制作相關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記錄人和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依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法定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醫療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