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69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及時立案,2.調查責任:指調查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的內容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醫療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