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077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放射診療機構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放射診療機構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發現違法行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予以審查,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依法收集制作相關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記錄人和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依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法定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醫療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