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28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11月5日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 ||
責任事項 | 1.催告階段責任:發現催告違法行為人采取措施處理,下達催告書并直接依法送達當事人。 2.聽取陳述申辯階段責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強制決定之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決定階段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主管部門應通過調查取證,依照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是否采取強制的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及救濟途徑和期限。 4.送達責階段任: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5.執行階段責任:指定沒有利害關系,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查封、扣押的由監督執法機構依法實施) 6.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對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