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29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有證據證明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有證據證明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正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條第二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 ||
責任事項 |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