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wsj-2020-00130 | 發布機構: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職業中毒危害狀態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臨時控制措施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職業中毒危害狀態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臨時控制措施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 | ||
實施依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職業中毒危害狀態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作業;(二)封存造成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品;(三)組織控制職業中毒事故現場。 | ||
責任事項 |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食品藥品安全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實施對象 | 企業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3691 | 投訴電話 | 0997-6353695 |
備注 |